處長情婦日誌:有譭謗無隱私

2010年10月22日15:53起源:中國青年報 作者:馬滌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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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有網帖爆出廣州某處長與情婦之間感情糾葛和性醜聞的日誌。網貼中觸及的官員稱內在的事務純屬虛擬,他已向公安局報案,將究查發帖者義務。(年夜洋網10月21日)

若日誌內在的事務純屬虛擬,那麼,發帖者確定是組成譭謗瞭。但爆料若失實,算不算“侵略別人隱私”,如某lawyer 所稱的“應負平易近事義務”呢?

國民隱私權力,屬於法令范疇的界說,lawyer 從個人工作角度上依法說法,或許是有事理的;但是,以古代政治倫理的角度看,官員隱私權分歧於通俗國民的隱私權。當局官員因其執掌公權,是以屬於社會監視的對象;而為瞭公共好處的需求而對當局官員停止的監視,良多時辰將無法防止觸及官員隱私題目。那麼,社會公共好處高於官員私權力的語境下,官員必需讓渡一些私權力而遵從公共好處的需求,這就是所謂的“公職職員私權力無限準繩”,它是古代政治倫理理念所奉行的通行準繩。

在東方法制國傢,當局官員的隱私題目,甚至詳細細節,是可以在媒體公然曝光與議論的。曝光官員隱私不消煩惱任何隱諱,甚至司法上對實事求是的官員隱私爆料,也持承認和維護的立場,隻要沒有證據證實爆料者存在客觀歹意,被曝光隱私的官員究查爆料者譭謗罪的勝訴幾率極小。好比,意年夜利總理貝盧斯科尼,其私生涯不甚檢核、觸及男女關系的醜聞屢次被頒布在媒體上,但歷來就不存在中國lawyer 所稱的“能否經別人批准”的題目。這倒不是說激勵國民窺測官員隱私,而是由於,如許的軌制與政管理念意在維護公共好處不受侵略——關註官員隱私,本質上是關註官員隱私運動能否損害到公共好處。

官員“包二奶”,徵稅人有權了解官員有沒有應用公款付出“包養費”,為“二奶”謀取利益沒有。再者,小我品德倫理方面的題目,軌制上所奉行的尺度也是紛歧樣的——通俗國民私生涯越界屬於小我品德題目,而關於官員來說,其小我品德上的瑕疵和污點必定對其宦途發生影響。是以,社會對官員私生涯的監視,也就不存在“侵略別人隱私”一說。

假如上述事理是成立的,那麼,曝光“處長包二奶”或“情婦日誌”,失實的話就不該承當法令義務。特殊是,處長應用職務之便為其情婦謀取好處果真存在的話,國民就合法的監視權力——拿我們的心血錢玩兒女人,還不許曝光他,全國豈有此理?(馬滌明)